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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修订)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5-15 11:53:51   点击数:
马克思主义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西安科技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文件精神,推动马克思主义学院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结合马克思主义学院工作实际,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体研究决定。凡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院党委会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二)坚持依法依规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全面落实群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要求,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三)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第三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三重一大” 集体决策机构。

第二章 决策内容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凡涉及马克思主义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学校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及五年发展规划的制订和调整;

(四)院级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奖励事项,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推选及奖励事宜;

(五)学院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的制定与调整;

(六)涉及教职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及职称等改革方案及相关政策的制定与调整,以及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七)学院教学、科研、校企合作、社会服务、学生管理、学位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对外交流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学院招生、学生就业、实习实训和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事项;

(九)学院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除;

(十)学院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法律纠纷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处理;

(十一)涉及党纪政纪重大案件的处理;

(十二)学院重要资产处置与对外使用、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十三)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重要调整;

(十四)学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是指需要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须集体决定的相关事项包括:

(一)学院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教职工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三)学院科级干部的选拔、任免、奖惩;

(四)涉及学院整体工作的教授委员会、教学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二)国内国(境)外教育交流与合作(含境外办学)重要项目;

(三)重大社会服务、合资合作项目;

(四)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以及大宗设备报废;

(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一)学院年度预算内单项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追加的项目经费预算和单项的大额支出;

(二)受赠的大额资金及物件的使用方案;

(三)教职工的各项津贴和奖金的发放标准;

(四)凡经费支出在 3 万元以上的为大额资金;

(五)其它需要学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三章 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八条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党委会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前,应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征求意见、可行性研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一)选拔任免科级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照职位条件,拟定科级领导干部聘任方案,并将材料及时报学校科级干部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与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广泛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以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四)会议决定的事项应经学院主要负责人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第九条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防止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特殊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条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议事规则应严格按照《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和《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不得向外界透露讨论过程。

第十二条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由院领导按分工和职责牵头组织实施,有关执行情况要及时向学院党委报告。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十三条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涉密事项外,应当作为党务公开或院务公开的内容,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开,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学院实行“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督查制度。学院党委每年向学校党委报送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工作总结,并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领导班子及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考核的重要依据。学院纪委应依据职责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五条 学院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违反议事规则,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失误的。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于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委
2021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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